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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草逼|この手紙があなたのところに着く頃には直子はもうそちらの病院に移っているはずです。連絡が後手後手にまわって申し分けないと思いますがcいろんなことがばたばたと決まってしまったのです。新しい病院はしっかりとした良い病院です。良い医者もいます。住所を下に書いておきますのでc手紙をそちらに書いてやって下さい。彼女についての情報は私の方にも入ってきますからc何かあったら知らせるようにします。良いニュースが書けるといいですね。あなたも辛いでしょうけれど頑張りなさいね。直子がいなくてもときどきでいいから私に手紙を下さい。さようなら」

2024-09-21 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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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长沙9月19日电 (刘曼)以“海聚湘江 智造未来”为主题的第十一届海归论坛19日在湖南长沙开幕。

  本届海归论坛在前期开展“海外名校留学生社团代表湖南行”“暖心陪伴暨新东 方留学行前培训会”等专场活动的基础上,举办“开放兴湘海归谈”、海归人才洽谈会、国际教育咨询会、湖南省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选拔大赛等主体活动。

  与以往相比,本届论坛组委会首次率团赴德国、比利时、法国等国访问,利用离岸创新创业基地(长沙)海外工作站召开欧洲推介会,与海外侨社团和留学生团体建立广泛联系,引进3个项目团队来湘参加湖南省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选拔大赛。

  自2014年以来,海归论坛共邀请4000多名留学人员、海外侨社团负责人和高层次人才走进湖南,线上参与留学生达数万人;成功引进40个海归创业项目签约落地湖南,投资金额近10亿元人民币。

萧志成(记者 刘思洁)09月21日,▲劳作中的李大清红星新闻首席记者|韦星编辑|郭庄 责编|李彬彬“他是个老实人,但从小脑子不好,这全村人都知道。”今年6月3日,洞坪村村民小组长李岗固向红星新闻记者这样形容李大清。“你向他借5块钱,要是还20块钱给他,他都是不接受的,因为他认为借出去的纸币图案和还回来的不一样。”残疾人证显示,李大清属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叁级。当年案发不久,李大清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李大清不服判决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李大清及家人不断申诉,但申诉均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李大清出狱9个多月后,收到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据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6岁少女遇害,同村智障者被定罪今年6月3日下午,刑满释放的李大清正在屋后农田锄草。红星新闻记者让他讲述21年前被认定强奸、杀害16岁少女余某某一事的经过及看法时,他手中挥舞着的锄头顷刻间在半空中停下,但一时也回答不上来。一旁的弟弟李大华有些难为情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复杂的问题,我哥答不上来。他脑子转不过弯,得用短句直接发问。”随后,李大华将问题简化:“他们说你强奸杀人,有没有这回事?”李大清干脆地回话:“我没有!”▲当年16岁少女余某某遇害的地方这一切源于同村少女余某某的遇害。2003年9月5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据余某某父亲介绍,2003年5月19日早上8点多,其女儿余某某外出打猪草,但直到次日上午仍未归,于是他叫了村民杨某某等人去寻找,终在大洪村(注:现改名洞坪村)七组虎山一山沟处发现余某某尸体。“2003年5月21日,我哥李大清被警察带走。”李大华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当晚,母亲和他说,“你哥白天被警察带去,晚上都还没回来。”李大华安慰母亲,“没事的,警察只是了解情况,很快就会出来。”没想到,他们以为的“很快”并没有发生。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大清携带电鱼工具在武宁县罗坪镇大洪村七组虎山港口电鱼,见被害人余某某在荒田边打猪草,便产生强奸歹念。李大清遂将电鱼工具藏好,再从荒田上绕到余的身后,乘其不备,双手使劲掐住余的颈部,致其昏迷。尔后,李大清将余拖到距离港沟10多米远的虎山小龙山沟处,对其实施奸淫。相关判决书显示,为了杀人灭口,李大清在附近的土坎上拾起一块石头对余的头面部猛击数下。紧接着,李大清将余使用的打猪草竹篮(内有死者穿的紫红色褂子和随身听)拿到尸体旁,用余穿的紫红色褂子盖在其头部上,又用枯草掩盖其尸体,再将竹篮和随身听扔在尸体上方不远处的山上,随后逃离现场。据此,九江市中院于2003年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大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死刑到死缓,两任律师谈李大清案一审判决后,李大清不服,上诉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赣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大清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李大清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终,二审判处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部分)截图2022年1月29日,实际服刑18年2个月5天后,李大清刑满释放。罗放是李大清的一审法援律师,现为江西省一博律师事务所主任。今年6月初,他拿出当时的相关卷宗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自己离开原来的律所后,这些案卷本来要上交给原先律所,“但这个案子是我的一个心结,21年过去了,我还记得清楚。”罗放说,一年多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也派人到律所向他了解这一案件。罗放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2003年其在看守所会见李大清的《会见笔录》显示,李大清称他没有强奸杀害余某某,同时表示,早前的供述是因为“公安人员打我”。“庭审时,李大清也否认强奸、杀人的指控。”罗放说。罗放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当初的辩护词谈到:李大清的智力状况,与他的供述语言不相符。“李大清是个文盲,智力明显低于正常人,听不懂诸如一次性纸杯、银白色、双眉等词语。”罗放说,且2003年5月28日、6月7日的两份供述中,关于作案经过、被害人衣着特征等记录,几乎一字不差。“这是被告人记性太好,还是在制作笔录时后一份抄前一份?不合常理的笔录,无法让人信服。”罗放提到,在法院此前认定中,被害人是被掐晕后拖到小山沟的;但法医进行尸体检验时,并没有发现被害人尸体有被拖动的痕迹。“本案最为客观的证据,是被告人对案发现场及被害人物品的辨认笔录,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熟悉,有可能是因到过现场或听说此事。”罗放认为,这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定罪。“我哥被打后,只是按照他们(警方)的要求去指认。”李大华说。尹远敏是李大清案的二审辩护律师,目前是江西群毅律师事务所主任。今年6月5日,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他表示,当初他是为李大清作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有:法院关于李大清犯强奸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罪不成立,故意杀人的动机也不存在。”尹远敏认为,现有证据和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是李大清作案,案件在证据层面并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省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抛开李大清供述,这案没有证据定罪,缺乏和李大清相关的物证。”罗放说。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李大清及家人一直在申诉。2021年12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赣刑申6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表示,侦查人员依法讯问李大清的经过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没有证据证明李大清是在遭受刑讯逼供、诱供后才作的有罪供述,并认为对李大清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李大清的申诉也因此被驳回。李大华表示,希望警方提供李大清被带至公安机关期间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申诉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近一年后,李大清收到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5日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部分)截图该通知书中提到,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短裤及阴道涂拭物上未检出精子;其面部共有五处创口,应系比较锋利的物体打击所致。通知书还显示,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成立。一是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被诱导的可能。二是无其他证据将李大清与本案关联起来。三是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赣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据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余某某的父亲余先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女儿遇害的时候才16岁。这个案件我们是受害者家属,但我们也没有告李大清。此外,案件是武宁县公安局刑警队破的,具体可以向办案民警了解,我们也不想就此接受采访。”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2003年余某某遇害时,武宁县公安局成立了侦破“5.19”杀人案专案组。今年6月初,红星新闻记者向专案组民警反映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再审检察建议及李大清家属的不同看法、希望听听专案组意见时,对方表示不便接受采访。李大清的申诉案件没有获得家属预期中的进展,李大华随后将申诉信同时寄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将材料转给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今年8月29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短信回复李大华称:“经审查,您反映的申诉案件我院已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申诉案件已办结。”同日(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李大华的短信回复中称:“关于(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号的来信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记者注意到,回信中的“(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号”即是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9月5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编号。9月20日,红星新闻再度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欲进一步了解李大清申诉案件进展,前述两院工作人员均表示不便接受采访,如有需要,单位会统一对外通报相关信息。

萧志成(记者 李筱映)09月21日,9月18日,王红珍(化名)收到了山东滨州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因不服女儿李璐(化名)被判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结果,她此前向滨州中院提起申诉。王红珍申诉已获受理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涉案视频截图此外,法院还认定,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犯侵犯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二审期间,李璐始终不认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王红珍申诉称,李璐认为受到刘某某言语侮辱,提出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其没有以威胁或要挟方式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目前其申诉已获滨州中院受理。被控敲诈等罪获刑生于1987年的李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2018年底,李璐回到老家滨州阳信县。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一案未被立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其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红珍称,此后李璐就阳信县公安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审(上)、二审(下)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家属申诉已获受理李璐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先后延长审理期限四次。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滨州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滨州中院认为,李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李璐罪名及刑期的判罚。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目前,滨州中院已对王红珍的申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当天,王红珍收到了滨州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9月18日,王红珍(化名)收到了山东滨州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因不服女儿李璐(化名)被判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结果,她此前向滨州中院提起申诉。王红珍申诉已获受理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涉案视频截图此外,法院还认定,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犯侵犯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二审期间,李璐始终不认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王红珍申诉称,李璐认为受到刘某某言语侮辱,提出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其没有以威胁或要挟方式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目前其申诉已获滨州中院受理。被控敲诈等罪获刑生于1987年的李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2018年底,李璐回到老家滨州阳信县。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一案未被立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其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红珍称,此后李璐就阳信县公安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审(上)、二审(下)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家属申诉已获受理李璐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先后延长审理期限四次。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滨州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滨州中院认为,李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李璐罪名及刑期的判罚。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目前,滨州中院已对王红珍的申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当天,王红珍收到了滨州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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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回九零她靠科研暴富了》

▲劳作中的李大清红星新闻首席记者|韦星编辑|郭庄 责编|李彬彬“他是个老实人,但从小脑子不好,这全村人都知道。”今年6月3日,洞坪村村民小组长李岗固向红星新闻记者这样形容李大清。“你向他借5块钱,要是还20块钱给他,他都是不接受的,因为他认为借出去的纸币图案和还回来的不一样。”残疾人证显示,李大清属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叁级。当年案发不久,李大清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李大清不服判决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李大清及家人不断申诉,但申诉均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李大清出狱9个多月后,收到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据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6岁少女遇害,同村智障者被定罪今年6月3日下午,刑满释放的李大清正在屋后农田锄草。红星新闻记者让他讲述21年前被认定强奸、杀害16岁少女余某某一事的经过及看法时,他手中挥舞着的锄头顷刻间在半空中停下,但一时也回答不上来。一旁的弟弟李大华有些难为情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复杂的问题,我哥答不上来。他脑子转不过弯,得用短句直接发问。”随后,李大华将问题简化:“他们说你强奸杀人,有没有这回事?”李大清干脆地回话:“我没有!”▲当年16岁少女余某某遇害的地方这一切源于同村少女余某某的遇害。2003年9月5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据余某某父亲介绍,2003年5月19日早上8点多,其女儿余某某外出打猪草,但直到次日上午仍未归,于是他叫了村民杨某某等人去寻找,终在大洪村(注:现改名洞坪村)七组虎山一山沟处发现余某某尸体。“2003年5月21日,我哥李大清被警察带走。”李大华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当晚,母亲和他说,“你哥白天被警察带去,晚上都还没回来。”李大华安慰母亲,“没事的,警察只是了解情况,很快就会出来。”没想到,他们以为的“很快”并没有发生。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大清携带电鱼工具在武宁县罗坪镇大洪村七组虎山港口电鱼,见被害人余某某在荒田边打猪草,便产生强奸歹念。李大清遂将电鱼工具藏好,再从荒田上绕到余的身后,乘其不备,双手使劲掐住余的颈部,致其昏迷。尔后,李大清将余拖到距离港沟10多米远的虎山小龙山沟处,对其实施奸淫。相关判决书显示,为了杀人灭口,李大清在附近的土坎上拾起一块石头对余的头面部猛击数下。紧接着,李大清将余使用的打猪草竹篮(内有死者穿的紫红色褂子和随身听)拿到尸体旁,用余穿的紫红色褂子盖在其头部上,又用枯草掩盖其尸体,再将竹篮和随身听扔在尸体上方不远处的山上,随后逃离现场。据此,九江市中院于2003年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大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死刑到死缓,两任律师谈李大清案一审判决后,李大清不服,上诉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赣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大清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李大清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终,二审判处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部分)截图2022年1月29日,实际服刑18年2个月5天后,李大清刑满释放。罗放是李大清的一审法援律师,现为江西省一博律师事务所主任。今年6月初,他拿出当时的相关卷宗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自己离开原来的律所后,这些案卷本来要上交给原先律所,“但这个案子是我的一个心结,21年过去了,我还记得清楚。”罗放说,一年多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也派人到律所向他了解这一案件。罗放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2003年其在看守所会见李大清的《会见笔录》显示,李大清称他没有强奸杀害余某某,同时表示,早前的供述是因为“公安人员打我”。“庭审时,李大清也否认强奸、杀人的指控。”罗放说。罗放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当初的辩护词谈到:李大清的智力状况,与他的供述语言不相符。“李大清是个文盲,智力明显低于正常人,听不懂诸如一次性纸杯、银白色、双眉等词语。”罗放说,且2003年5月28日、6月7日的两份供述中,关于作案经过、被害人衣着特征等记录,几乎一字不差。“这是被告人记性太好,还是在制作笔录时后一份抄前一份?不合常理的笔录,无法让人信服。”罗放提到,在法院此前认定中,被害人是被掐晕后拖到小山沟的;但法医进行尸体检验时,并没有发现被害人尸体有被拖动的痕迹。“本案最为客观的证据,是被告人对案发现场及被害人物品的辨认笔录,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熟悉,有可能是因到过现场或听说此事。”罗放认为,这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定罪。“我哥被打后,只是按照他们(警方)的要求去指认。”李大华说。尹远敏是李大清案的二审辩护律师,目前是江西群毅律师事务所主任。今年6月5日,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他表示,当初他是为李大清作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有:法院关于李大清犯强奸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罪不成立,故意杀人的动机也不存在。”尹远敏认为,现有证据和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是李大清作案,案件在证据层面并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省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抛开李大清供述,这案没有证据定罪,缺乏和李大清相关的物证。”罗放说。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李大清及家人一直在申诉。2021年12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赣刑申6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表示,侦查人员依法讯问李大清的经过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没有证据证明李大清是在遭受刑讯逼供、诱供后才作的有罪供述,并认为对李大清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李大清的申诉也因此被驳回。李大华表示,希望警方提供李大清被带至公安机关期间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申诉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近一年后,李大清收到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5日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部分)截图该通知书中提到,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短裤及阴道涂拭物上未检出精子;其面部共有五处创口,应系比较锋利的物体打击所致。通知书还显示,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成立。一是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被诱导的可能。二是无其他证据将李大清与本案关联起来。三是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赣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据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余某某的父亲余先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女儿遇害的时候才16岁。这个案件我们是受害者家属,但我们也没有告李大清。此外,案件是武宁县公安局刑警队破的,具体可以向办案民警了解,我们也不想就此接受采访。”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2003年余某某遇害时,武宁县公安局成立了侦破“5.19”杀人案专案组。今年6月初,红星新闻记者向专案组民警反映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再审检察建议及李大清家属的不同看法、希望听听专案组意见时,对方表示不便接受采访。李大清的申诉案件没有获得家属预期中的进展,李大华随后将申诉信同时寄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将材料转给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今年8月29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短信回复李大华称:“经审查,您反映的申诉案件我院已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申诉案件已办结。”同日(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李大华的短信回复中称:“关于(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号的来信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记者注意到,回信中的“(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号”即是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9月5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编号。9月20日,红星新闻再度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欲进一步了解李大清申诉案件进展,前述两院工作人员均表示不便接受采访,如有需要,单位会统一对外通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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