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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梁婷编辑/石爱华许镇明经营酒店如今已经关闭2024年8月19日,年近七旬的广东揭阳人许镇明再次站到被告席上。这场关于“组织卖淫”案件的再审,并非许镇明申诉的结果,而是由法院主动发起的。2019年4月开始,许镇明因涉嫌“组织卖淫”被起诉,五年间,他不断上诉,得到了三份完全不同的判决。2021年,许镇明一审被判容留卖淫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他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23年3月的重一审中,他被改判组织卖淫罪,刑期增至五年六个月;许镇明认为该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上诉。同年7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重一审”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判处他组织卖淫罪,维持一审的刑期二年二个月。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2023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的揭阳中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再审开庭前一个月,已经服刑二年二个月,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刑期届满的许镇明再次被逮捕。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再审或被加刑的信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该案反映出的“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重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启动再审。除检察院抗诉之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但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加刑的情况。就此问题,多位受访的刑诉法专家都提到,法院本应是客观中立的形象,但当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时,事实上成为了“公诉方”,法官既行使裁判职能,又行使控诉职能,有违公正,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刑诉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作为牵头人,陈卫东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提到,对于案件的再审,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提起再审。年近七旬的许镇明上诉被加刑的判决2024年8月1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8个月后,对许镇明涉嫌“组织卖淫案”的再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全程旁听的许镇明之子许尔成表示,提起再审的法院并没有明确解释何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他也不理解为什么检察机关会推翻此前的意见。十年前,许镇明在广东揭阳投资的一家宾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查,负责日常管理的经理和收银员被判刑。许镇明此前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称,事发前他对卖淫一事并不知情,宾馆日常经营由经理负责,案发时,警方也没有对他进行问询。直到2019年4月4日、案发近五年后,他突然被当地派出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指控许镇明犯组织卖淫罪,向榕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院认为指控许镇明组织卖淫罪的在案证据不充分,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容留卖淫罪。一审时,榕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判处许镇明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许镇明不服判决,选择上诉。此后,揭阳中院将案件发回榕城区法院重审。2021年6月,被羁押二年二个月后,许镇明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在原有证据下,“重一审”改判许镇明为组织卖淫罪,刑期增加至五年六个月。在“重一审”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自己却被加刑了,许镇明不服,再次上诉。同时,检察院也提起抗诉,认为重审期间,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同年7月,揭阳中院二审认定“重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将许镇明的刑期改判为二年二个月,但还是维持了组织卖淫罪的罪名。许尔成说,2021年父亲从看守所出来后,查出了糖尿病二期,经常去医院。二审判决之后,父亲计划身体好一些后再继续申诉。提起再审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提起再审许镇明养病期间,法院先采取了行动,“推翻”了此前的判决。2023年12月,揭阳中院认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作出再审决定。许尔成不仅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有疑问,检察机关的态度变化也让他没想到。他说,此前的三次审判,检察院对父亲的指控都是“容留卖淫罪”,却在再审中改变了意见。许镇明的代理律师、广州宋氏律师事务所的宋福信介绍,在此前几次庭审中,检察院都认为许镇明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在再审中,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也没有抗诉提起再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改变公诉意见,指控许镇明构成组织卖淫罪。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回应律师的质疑称,“此次庭审是关于许镇明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这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而进行的再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的证据,经过领导的同意后调整出庭意见”。据许尔成介绍,检察院在此次庭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包括:2024年1月19日入库登记的许镇明的在逃人员信息表;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许镇明,但显示关机的视频记录;许镇明到案经过的录像;以及许镇明、许尔成最新的询问笔录。许尔成认为,这些所谓的新证据、新材料并不能证明父亲是组织卖淫罪。在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不当。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但原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对许镇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量刑明显失衡,应当依法改判。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但法学界一直以来对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提起刑事再审都有争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包括陈卫东在内的很多学者都建议,应该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利,但尚未被采纳。“法院可以主动提起再审背离了刑诉讼的法理基础。”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永生告诉深一度,司法制度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这指的是,法院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有人或者机关提出请求,如果没有,就不能启动。他说,中国刑事一审和二审程序大致遵守这个规则,但再审并没有严格遵循。满洲里市法院的一位法官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也提到了法院提起再审的缺陷。在文章中,他指出,按照现代诉讼的基本法理,法院无论是进行初审,上诉审,还是再审,都必须以“诉”的存在和提出为前提,也就是“控审分离”。而法院成为直接发动再次追诉的机构,其实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警惕重刑化趋势不只是法学界在讨论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过去这些年,司法系统内部,也有不少人在做相关的研究和反思。早在2014年,广东省的一位检察官就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做过分析。她提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主体有三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院;检察院,但也有法院基于公安、监狱、案外人等提起的事由而启动再审。她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法院自行启动比例高、刑事追诉权被滥用等问题。她以G省D市一个中级法院、三个基层法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30宗刑事再审案件为样本,统计发现,单纯法院自行启动的有11宗,占36.67%。由公安局、看守所、监狱、案外人启动的有13宗,占43.33%。如果把后者叠加到法院自行启动之列,那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比例达80%,而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的只有4宗。2021年,一篇由北京丰台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发表的论文《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也反映了相似的问题。作者以2013年到2018年间京津冀三地260件刑事再审判决书为样本研究发现,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抗诉这种方式启动再审占总数的50%,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占23.5%。而就我国当前引发再审程序启动的材料中的最主要形式——申诉这一类别来看,所占的比例较少,仅占全部260件案件的26.5%,其中还包括9起被害人申诉的案件。权利救济是再审的核心价值,陈卫东对深一度介绍,按道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及其家属应该是主要的申诉主体。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问题,可以进行抗诉,发起再审。“但无论如何这个权利不应该交给法院,你自己启动,自己审,就等于又当原告,又当裁判,这不符合司法运行的规律”。法院提起再审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争议,上述的广东省检察官还提到,法院提起再审一个显见的问题在于,再审改判有重刑化的趋势,这使得旨在解除被告人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被架空。在她的研究中,再审后,加重刑罚的占53.33%,维持原判的占20%,减轻刑罚的只占到23.33%。在接受深一度采访时,陈卫东提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一般”的表述就意味着,有例外情形就可以加,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例外情形是什么,依据又是什么”,这就给加刑与否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许尔成也对父亲许镇明可能被加重刑罚表示担忧。他说,再审开庭前一个月,父亲被逮捕了。许镇明的代理律师赖建东解释,许镇明此前服刑二年二个月后被取保候审,按照二审的判决,他已经服刑结束了。前述北京丰台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也在文章中提到,现实中,再审启动后,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再审程序结束前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是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往往也会选择加重刑罚。赖建东向深一度介绍,当年宾馆的两位员工分别因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五年、二年有期徒刑。他们分析,这可能也是许镇明一直被追究的原因之一,“员工被判处组织卖淫罪,老板就不能是容留卖淫罪。”因此,他们一直向法院申请,应该将许镇明的案子与两位员工的案件合并再审,但未得到回应。此次再审结束后,他们再一次提出,应该对全案进行再审,全面审查此前对两位员工的定罪。2024年7月举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中,专家就修订建议稿进行了讨论‍‍‍刑诉四修,可能的改变陈卫东告诉记者,再审更普遍的国际通行规则是,区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再审是以有利于被告为原则,有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只能启动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是不能启动的,即便真的出现一审量刑畸轻的刑罚,一般也不会再予以纠正。河南省信阳市一位区法院的院长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设置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提到,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以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指导原则,这一诉讼理念从总体上说是正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他也指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理念应该与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理念相结合,确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指导原则,即“在错案纠正方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格限制,原则上不予纠正。”犯了罪难道不应该被追究吗?“有人涉嫌犯罪了,司法机关当然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这个权利应该是有限的。”陈永生解释,公众熟知的这种限制是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没有追究,此后就不能再追究了。现代刑诉法也有同样的理念,比如“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否则会导致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他一辈子永远不得安宁,因为他随时可以被重新审判。陈永生说,这个原则也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目的,还是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一个判决,今天可以这样,明天可以那样,那么司法就主动放弃了权威,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被列入“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将是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四次修改。陈卫东作为牵头人,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陈卫东告诉深一度,在这份建议稿中,他们希望未来的刑诉法修改能借鉴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可以提起再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议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利。在陈永生看来,取消法院提起再审可能并不现实,据他了解,目前,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倾向于,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写入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当中。他认为,这一原则如果能确定下来,对后面启动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的限制就有了理论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说,如果未来仍然要保留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应该从两方面作出严格限制。首先是程序上,法院不能自行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最好由检察院提出,法院再启动;还要严格限制可以启动不利再审的具体事由,“不能让法院通过一个笼统的,比如适用法律错误的条款,就可以推翻生效的判决”。魏晓娜解释,“法治是规则之治,就是要给人们提供一种可预测性、确定性。一旦有一个生效判决后,作为被告人,也就是普通公民,他能够以这个判决为基础,规划未来的生活。如果这个生效判决可以随意推翻,那么这种确定性和安定性就不存在了。”【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丨董鑫‍‍9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南京持续深化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以案示警筑牢思想堤坝》一文。文中披露,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纪工委原副书记、监察工委原副主任王祖华在被留置期间深刻忏悔:“在贪欲驱使之下,利用影响力为商人老板承揽工程项目站台打招呼,收受贿赂。这完全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背道而驰。”这是公开报道中首次提到王祖华案的细节。王祖华站在被告席上今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祖华受贿一案,对王祖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王祖华受贿违法所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2.238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述文章提到,为教育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常怀敬畏之心、带头遵规守纪,南京纪委监委组织47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旁听了王祖华案庭审,引导党员干部从身边人身边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坚决不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尤其不能搞选择性监督、随意执纪调查、任性问责处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新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接收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或反映1.38万余件次,处置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1.24万余件,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4312人次,对纪检监察干部立案1569人,处分2003人,移送司法机关268人,其中,处分厅局级干部95人、县处级干部560人。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围绕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如《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人员“十不准”》等,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新时代以来,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先后出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为制度,包括制定《纪检监察干部网络行为十条禁令》、《关于严禁纪检监察干部违规饮酒的规定》等。一些地方还发布了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负面清单”、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八小时外”监督措施等。例如,今年5月,通过梳理分析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南京市纪委监委聚焦共性问题,制定《南京市纪检监察干部“五条禁令”》,严禁违规吃喝、不当交往、跑风漏气、说情干预、言行失范,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开列“负面清单”,进一步划清行为边界和底线。此外,南京市纪委监委还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干部违规打听、干预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等事项登记报备的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压缩权力滥用和寻租空间。上述《中国纪检监察报》文中说,今年7月,南京市纪委监委机关召开警示教育会,在全体机关干部观看系统内专题警示教育片后,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还作出了针对性提醒,“要坚决摒弃‘看戏’心态,真正把‘看在眼里的教训’变成‘刻在心底的警醒’,始终保持自我革命的清醒自觉,保持刀刃向内的坚韧勇毅。”资料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延伸阅读多名"老虎"、"内鬼"出镜忏悔 有人被控受贿近4亿6月27日晚,央视新闻频道播出政论专题片《第二个答案》。专题片介绍,党的二十大以来,截至2023年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67万件,其中立案中管干部86人、厅局级干部3533人、县处级干部2.8万人。“这是一场压倒性的胜利,党、国家、军队内部的严重隐患正在消除,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专题片说。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有不少“老虎”、“内鬼”在专题片中出镜忏悔。央视新闻频道播出政论专题片《第二个答案》,图为视频画面截图蒋洁敏蒋洁敏出生于1955年10月,山东阳信人,曾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2013年9月,蒋洁敏落马。2015年10月,蒋洁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蒋洁敏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在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我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明确的,犯罪的证据是真实和确凿的。”蒋洁敏说。蒋洁敏在庭上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明确的白恩培白恩培出生于1946年9月,陕西清涧人,曾任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2014年8月,白恩培落马。2016年10月,白恩培被判死缓,不得减刑、假释。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白恩培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我悔恨,共产党多年培养的省委书记,怎么变成这样子,我给党组织带来的损失太大了。”白恩培说。白恩培被判死缓傅政华傅政华出生于1955年3月,河北滦县人,曾任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部长,司法部部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2021年10月,傅政华落马。2022年9月,傅政华被判死缓,不得减刑、假释。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傅政华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2014年至2015年,傅政华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对其弟弟付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不依法处置,致付卫华长期未被追诉。“由于我的违法犯罪,严重损坏了党的形象,我的教训极为沉痛。”傅政华说。傅政华被判死缓云光中云光中出生于1960年6月,内蒙古土左旗人,蒙古族,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书记。2019年6月,云光中落马。2020年11月,云光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云光中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9432万余元。此前中央纪委曾披露,云光中的儿子云磊和云凯晨(原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的儿子),曾经合伙做煤炭“生意”,其实无人员、无设备、无资金、无实际经营活动,就是坐收他们的父亲用权力换取的巨额贿赂。“被围猎的不但是领导本身,领导的整个亲戚、朋友,这个群体他都要围猎你。没有把握住自己。”云光中说。云光中称是自己没有把握住自己范一飞范一飞出生于1964年8月,江苏泰兴人,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2年11月,范一飞落马,成为党的二十大之后被查处的“首虎”。2024年4月,范一飞受贿案一审开庭。起诉指控称,1993年至2022年,范一飞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6亿余元。“商人把钱送到我办公室,我也不会要的,但比如说他是用股票的这种方式,给我家里人,就是另一种结局了,我就是动这些脑筋动坏了。”范一飞说。范一飞被控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3.86亿余元谷春立谷春立出生于1957年7月,辽宁锦州人,曾任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委书记、鞍山市委书记,吉林省副省长。2015年8月,谷春立落马。最新专题片中披露,他是因为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2017年3月,谷春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间,谷春立直接或通过家人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5万余元。“规定是肯定学了,但是有时候氛围整得融洽一些,我也觉得有时在酒桌上协调点事,能够增进一些感情,相互了解,所以协调起来工作比较方便。”谷春立在专题片中出镜说。“走到今天是我没有想到的,走到今天我也非常痛悔。”谷春立说,“作为我们政府的干部和企业家,如果你不做到‘亲’、‘清’,那么就是祸兮之所伏,这是我人生最大的教训。”谷春立出镜忏悔王树森王树森出生于1955年6月,吉林通化人,曾任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正厅长级)、办公厅党组成员。2015年8月,王树森落马。2016年9月,吉林省通报指出,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王树森组织参加公款宴请1次,参加私营企业主在私人会所等场所安排的宴请3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敬你一杯酒,你就忘乎所以了。然后我们把几个主要的领导找来,领导一看,你看谷春立这都过问了,怎么得想办法好好给解决解决,其实已经意识到这个风险了,但有一种侥幸的心理。没事,你不一定能抓着我。”王树森在专题片中出镜说。王树森曾任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黄兴国黄兴国出生于1954年10月,浙江象山人,曾任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2016年9月,黄兴国落马。2017年9月,黄兴国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黄兴国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3万余元。专题片中提到,黄兴国是在巡视“回头看”期间被调查出问题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一次巡视天津时,黄兴国心存侥幸,他曾将一些不太贵重的礼品登记上交,暗地里却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转移收到的贵重物品,甚至为了尽早升迁,“接天线、拜码头、找靠山”。“第一次巡视了,第二次再来个‘回马枪’,这一招很厉害。理想信念动摇,打自己的小算盘,私欲膨胀,出问题了,根本的原因,根子上是这个问题。”黄兴国说。黄兴国在中央巡视组第一次巡视天津时还心存侥幸陈树隆陈树隆出生于1962年11月,安徽巢湖人,曾任安徽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2016年11月,陈树隆落马。2019年4月,陈树隆被判无期徒刑。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陈树隆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58亿余元。“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否则的话,必然是像我这样人财两空,后悔莫及。”陈树隆说。陈树隆被判无期徒刑曹立新2014年5月,中央纪委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曹立新落马。2017年1月,曹立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中央纪委曾披露,曹立新在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工作十多年,长期联系山西,他的问题也主要出在山西。他多次收受山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原纪委书记冯朝辉钱财,并打招呼帮助冯朝辉“顺利”升官。冯朝辉因其他问题被调查后,把曹立新交代了出来。“从吃喝,从收小的购物卡,从这些事情开始,特别涉及工作对象的,包括吃请,包括聚会,包括一块喝茶,这些事情是绝对不应该参加,现在非常后悔。”曹立新说。曹立新出镜忏悔

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其姐姐疑遭到丈夫砸店、家暴后跳河身亡一事引发关注。死者的弟弟董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夫妻俩起纠纷的原因是两人均怀疑对方有出轨行为,监控还原夫妻起冲突全程,姐夫砸店,将姐姐按在墙上、扇巴掌……目前他已向公安机关提出尸检。对于妻子跳河自杀,死者丈夫称在意料之外,并否认家暴,认为是打架,“人没了我也很难受”,他表示愿意赔偿女方一家。红星新闻记者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图为死者与丈夫的婚纱照家属认为女子自杀与丈夫家暴有关监控还原夫妻俩冲突过程据董先生称,9月12日晚10时左右,他接到姐夫武先生的电话称“你姐姐没了,来见她最后一面吧”。董先生与家人从张家口市连夜赶往天津。后来经过多方了解,董先生认为姐姐自杀与当天被丈夫武先生家暴一事有直接联系。董先生认为,两人起纠纷的原因是均怀疑对方有出轨行为。事发当天晚上,因姐姐未回家,武先生要去找她,两人后来在姐姐开的电子仪器店门口碰面,“刚开始两人正常聊天,后面他就骑着我姐的电动车把店里大门撞开,威胁我姐说实话,继续砸东西,我姐就开始阻拦,后来我姐被打得很惨。”三段监控画面显示,9月12日晚9时13分,武先生走进一家摆满桌椅和电子仪器的店铺内,开始砸东西、掀桌子,扔凳子时砸到了董先生的姐姐,致其摔倒在地。随后,她从地上爬起走向武先生,二人走出监控范围。不一会,武先生将董先生的姐姐按到墙上,后被其一脚踹开,武先生抬手又打了她三下后走开。董先生的姐姐从地上爬起后,吴先生又扇了她一巴掌,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武先生再次扇了她几巴掌。最后,董先生的姐姐在地上久坐不起,整个店铺已经一片狼藉。▲监控视频显示,武先生将妻子按到墙上当晚9时21分,有听到动静的领居报警。董先生称,警方赶到时,姐姐已经跑出去了,武先生与赶来的警方一起去寻找。董先生姐姐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从21时32分到22时31分,在这近1个小时里,有多次武先生的来电均未接;22时32分,董先生的姐姐给武先生打了一个32秒的电话。董先生称,姐姐微信发了一个在河边的位置信息给姐夫,随后武先生赶到。▲图为通话记录“我听说我姐当时在树下坐着,他要看我姐手机,应该是把手机抢过去的。”董先生称,武先生拿着手机走到他车旁边,看了几分钟,之后折返回去找董先生的姐姐 ,“他(武先生)说后边再去就看到我姐在河里漂着了,他就开始拦车,碰到一辆警车,陆续119、120赶到,将我姐捞上来抢救了一次已经不行了,后面他要求去医院再次抢救。”死者丈夫否认家暴、抢手机:跳河在意料之外,愿意赔偿女方一家面对姐姐的不幸离世,董先生及其家人表示难以接受。姐姐很少向家里人说她和姐夫之间的事情,事发后,董先生翻看她手机相册里的聊天记录才得知,姐姐和姐夫曾提过离婚的事,双方有感情纠纷。董先生称,姐姐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姐夫武先生还外欠债务,而为了这家店,姐姐投资了10万元,把所有的精力时间都投入进去。▲事发第二天,董先生拍下的姐姐店内的照片“我们赶到时,武先生直接下跪,我父母当场崩溃,我摸着我姐姐冷冰冰的手哽咽地说不出话。”据董先生回忆,他当时太伤心没有检查姐姐的伤口,后来觉得姐姐自杀一事有疑点,他认为姐夫的家暴、砸店,令姐姐崩溃,产生了自杀的想法。董先生称,他想要弄清姐姐从打架到投河自尽的全过程,“希望有关部门可以重视这件事,还我姐姐一个公道。”此外,若武先生刑事上不构成犯罪,董先生称,他们会主张民事赔偿100万元,“毕竟我们要去考虑现实因素,我的父母60多岁了,需要一笔赡养费。”9月17日晚,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了武先生,其否认家暴妻子,“我们两口子之间这是第一次打架,以前从来没有过,如果我单方面去攻击她的话,可能属于家暴,但是在这过程当中她也打我了,视频当中都有体现。”武先生称,派出所有他受伤的照片,矛盾冲突的原因是感情纠纷。针对董先生所说在树林中抢夺手机一事,武先生称,当时没有发生过激行为,“我是跟她说把手机拿给我看一下,而且她的密码我都不知道,是她自己解开给我的。”在发现妻子跳河后,武先生称,这在他意料之外,“我当时发现她在河里边,我很慌乱地到大马路中间去拦车,去喊救人,我差点被撞,这些监控视频警察那都有,她是我的妻子,也是孩子的妈妈,人没了我也很难受。”对于董先生一家的诉求,武先生称,目前为止,他还负债几十万元,没有经济能力去赔偿100万元。此外,他还有一个8岁的孩子需要抚养。不过,“不赔偿也不可能”,一开始表示可以将老家的一处价值30万元的底商分成三份,这处底商是他父母的财产,“孩子一份,我一份,还有我爱人一份,这份给他们家。”目前,他称可以将整个底商赔偿给董先生一家。董先生表示,他已向公安机关提出尸检,“现在关键的事情是还原真相,这是我第一要紧的事情,赔偿都是后面的事。”至于在树林里发生的事情,董先生称他持怀疑态度,他认为不排除姐姐受到了二次精神刺激,“不然我姐已经冷静1个小时,应该能缓和过来,为什么他们在河边待了几分钟,我姐就选择跳河了呢?”9月17日下午,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东新派出所一名办案民警向红星新闻表示,他们已经关注到了此事,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我们现在也(有)很多细节,正在调查当中。”至于案件的更多情况,对方表示暂不便透露。红星新闻记者 罗丹妮 受访者供图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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