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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被监管多次禁止以“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保障”等为噱头的误导投保“套路保”行为,正在卷土重来。
近日,多位消费者反映:根据收到的短信提示引导,点击进入一家名为“星火保”平台保险产品推广页面,该页面代理销售的一款名为“600万医疗保障”的保险产品中,首页醒目处标注着“600万元大病小病都能保”“6毛/月”等宣传标语。输入个人信息后,左下方保险费用测算显示,称保险收费仅需0.02元/天,折合0.6元/月。
“星火保”披露的客户告知书显示,“星火保”的运营主体为安行天下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安行天下经纪”),合作的保险公司已达到30家。
上述问题已经引起一些地区执法部门注意。公开信息显示,目前青海省海东市河湟新区公安分局、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均已通过官方微信发文点名“星火保”扣取消费者保费,公安帮助其追回一事。
首月“优惠”套路
此前各大平台频频出现“首月0.1元”“首月1元”的短期健康险产品营销,消费者领取后从次月起被扣取保费,引起了大量投诉。虽然这种营销模式被监管部门多次叫停,但是相关“变种”依然存在。
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市场上仍有“首月6毛钱”这类营销的保险产品,但是与之前在公开社交平台高调宣传不同的是,这些产品通过短信、电话、定向推送等形式隐蔽传播给单独个人。
购买过“星火保”保险产品的王女士(化名)向记者称,自己收到“星火保”发来的短信,每个月只需几毛钱,认为很便宜就填了相关资料。过了1个月查询账单才发现被扣费,“星火保”自2024年8月开始,将保费从原来的0.6元提高至每个月100元,其间从未接到过“星火保”的告知电话。
9月上旬,记者点击消费者提供的短信投保链接操作后,弹出“600万医疗保障”“本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泰康在线’)”字样,点击确认后,进入下一个页面显示,产品名称为“泰康E家安康百万医疗险”,“600万大病小病都能保”“6毛/月,小投入大保障”宣传语占据半个手机屏幕,同时还有智能语音同步播放:“人人要有一份保险,发生意外或生病,不用卖车卖房,到处求人借钱。”
“星火保”公开的宣传材料显示,泰康在线“E家安康百万医疗险”产品费率在有社保的情况下,不论年龄,每个月为0.6元;无社保情况下,每个月为2元。
记者点击“加入保障”后,系统自动弹出弹窗,信息包括“投保须知”“免责声明”“健康告知”“客户告知书”等,在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所有内容”后,并不需要逐一打开并阅读前述一系列文件,就可以直接跳转到支付界面,支付价格为0.6元。
“0.6元只是第一个月扣的,后续每个月都不是这个价。我申请退保以后,还有电话和短信来骚扰让我投保。”王女士对记者表示。
记者查询公开投诉平台发现,多位消费者与王女士经历类似。另有多位消费者公开发帖投诉称:“‘星火保’诱导用户免费领取保险,泄露用户电话号码信息,天天有不同地域的电话对我进行骚扰。”
记者在“星火保”浏览完产品信息并输入手机号码后,并未支付保费。随后也连续收到了多条短信提醒投保。
对此,记者致电“星火保”客服了解相关情况,客服人员对记者称:“您输入信息后,我们业务员在平台看到了会以为您有投保意愿,后续就会主动联系您。”
值得一提的是当记者浏览完产品宣传页面点击返回时,“星火保”还推荐了一款“安享E生百万医疗险”,价格显示为0.6元/月,并标注了原价需要30元/月的信息。
对照“星火保”披露的该产品费率表来看,以26—30岁为例,有社保的费率为每个月30元,但是实际交费时首月只需要交0.6元,消费者实际交费与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并不符。
不过,9月18日,记者再次打开几天前“星火保”发送的短信投保链接发现,输入相关信息后,界面提 示记者由于不符合投保条件,无法投保。同时,最新界面展示的该款百万医疗险已经由“0.6元/月,原价需要30元/月”宣传语变为“每月保费30元”。
对此,前述“安享E生百万医疗险”所属财险公司向记者表示:已要求“星火保”对我司产品的销售活动充分告知,目前平台答复对我司产品开展的“支付立减”已全部停止。
此外,还有消费者在公开投诉平台称:“以低价保险为噱头诱导老人投保并开通自动续费,我家老人根本搞不懂什么原因就被扣了220元。”多名消费者也均发帖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扣费,目前想要追回费用。
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对于“星火保”以“首月保费6毛钱”营销,但后续被自动扣费、保费出现激增的情况,多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做法侵犯了消费者最基本的知情权。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玉涛对记者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包括消费者对价格的知情。具体到上述案例,保险消费者不仅应该对第一个月价格有知情权,还包括对后续价格的知情权,类似上述情况属于误导性的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事实上,根据监管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销售页面应对保险产品充分说明,披露信息准确、完整,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应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由投保人自主确认已阅读后,进入投保流程,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应设置单独页面向投保人展示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等重要条款。
而“星火保”平台销售的多款百万医疗险产品的“投保须知”“特别约定”“健康告知”“客户告知书”等系列重要信息,只需消费者点击一键“我已阅读并同意所有内容”后,便可支付保费。
同时,关于产品《自主重新投保及授权代扣服务协议》也一并放在上述“我已阅读并同意所有内容”中。这份协议显示,投资者授权安行天下经纪就购买保险产品的保费支付事宜执行代扣服务,从本人绑定的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托收相应资金,其中包括每月需支付的保费、自主重新投保时支付的保费等。
如果客户没有打开这份文件阅读,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了自动扣款的协议。
广东省连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庆元对记者表示,通过不当宣传以低价为“诱饵”充当保险产品销售的引流工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消费者享受的首月优惠本质上属于保险机构的变相返佣行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若采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需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进行选择;在服务期间,要为消费者提供显著且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的选项,且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自动扣费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周庆元对记者说。
此外,根据消费者在公开投诉平台发帖内容,除了以“首月六毛钱”营销产品外,“星火保”还利用免费赠险方式进一步引导消费者升级保险产品。
据此前业内人士透露,免费赠险或引导消费者升级的“首月××元”保单,核心目的不是为了销售这一张保单,而是将其当作“钩子”,方便进行二次转化,引导消费者购买其他保险产品。大部分是二次转化成价格略贵的百万医疗险,有部分年纪大的消费者被转成防癌医疗险,年轻人则转化为标准百万医疗、一年期重疾险、意外险等。
监管严打仍“冒头”
周庆元对记者称,近年来,针对互联网保险销售,监管部门已多次发文进行规范,行业内涉嫌违规的情况有所收敛。然而,这种“首月 6 毛”曾被监管叫停且已沉寂多年的模式再度出现,令人担忧。
记者梳理发现,在2020年12月、2021年11月、2022年7月,监管已就“首月0元”“首月1元”等欺骗投保人问题,对多家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予以公开通报和处罚。
在2023年8月,监管部门叫停了保险公司免费赠险或引导消费者升级“首月××元”的产品,要求相关保险公司自查整改、严肃内部问责,并表示自查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2023年11月6日,监管部门向各保险公司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严禁出现“零”费率,不得违规通过批单、批注等方式随意更改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重要保险责任。
同一日,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关风险的提示》明确五个方面内容,其中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短期健康险产品时,应对产品的免赔额、免赔责任、赔付比例、退保约定、保费缴纳方式等重要内容向消费者进行清晰告知和提示。不应使用“保费低至(最低)×元”“每月×元起”“保障高至(最高)×万元”,以及“低至(最低)”“起”“高至(最高)”等系列词汇进行不当宣传。
今年7月份,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也指出,保险机构应不向消费者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夸大产品收益、不掩饰产品风险,不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
有专家公开分析称,保险中介机构采用这样的销售方式,背后原因可能包括: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主体难免采用违规方式来进行不正当竞争;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的合规管理不到位。
危机公关专家、品牌定位专家詹军豪对记者表示,此类营销套路一旦引发消费者不满,将对企业口碑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在品牌公关危机视角下,企业应积极回应消费者诉求,解释清楚费用构成,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以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口碑。
针对自动扣费、“首月六毛钱”合作模式等问题,记者分别致函安行天下经纪、致电泰康在线品牌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尚未收到正式回复。
责任编辑:李桐
谢俊颖(记者 黄添圣)09月21日,9月14日,陈代忠收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根据裁定书,陈代忠6年前祖屋被拆一案,最高检提出抗诉后,最高法决定提审。当事人陈代忠。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图58岁的陈代忠是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人。2018年7月7日,陈代忠的祖屋被拆,随后他将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诉至法院。该案中,一审法院曾认定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两被告上诉后,福建高院二审则认为,上诉人主张房屋不属于行政征迁范围,涉案拆除行为系由石井村委会实施,其并未实施拆除的理由成立,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今年6月,最高检针对该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三个月后,9月12日,最高法作出裁定,决定提审该案。该裁定认为,根据新证据,二审裁定可能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问题。“没想到自己的案子能引起‘两高’的关注。”9月15日, 陈代忠向澎湃新闻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强拆行为违法案卷材料显示,陈代忠在石井村有一处祖屋(部分与他人共有,部分自有)。他称,因福清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石井段箱涵洞改造项目,其祖屋被列入征迁范围。由于他不认可补偿安置标准,未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7月7日,陈代忠的祖屋被拆除。陈代忠说,他认为系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组织,石井村委会派员进行了强拆。但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均表示未参与拆除行为,本案并不属于行政纠纷,也不存在行政强制行为。随后,陈代忠将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诉至法院。2019年6月26日,莆田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莆田中院认定,案涉“石井段箱涵洞改造项目”系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市政项目,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工作。涉事房屋被强制拆除客观上有利于该征迁项目的顺利实施,契合了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征迁意图,故被告福清市政府应承担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莆田中院表示,本案被告玉屏街道办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其实际参与组织实施征迁工作,且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欲意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玉屏街道办也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两被告未提供其责令原告交出土地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莆田中院表示,综上,原告陈代忠对本案被拆除房屋享有应份所有权,两被告未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由于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现终了的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7月7日强制拆除原告陈代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审法院驳回起诉,村委会称房屋系其拆除福清市人民政府和玉屏街道办事处均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19日,福建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撤销此前一审判决,驳回了陈代忠的起诉。裁定书中显示,在调查中,石井村委会向福建高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介绍称,2016年福清市进行环城路建设,因村集体在环城路另一侧有大片土地,石井村委会打算建设一条石井村和环城路的衔接水泥路,以便村民往返通行,故向玉屏街道办和福清市环城路指挥部提出申请,请求将箱涵南侧6栋民房纳入征收范围后福清市环城路指挥部作出《福清市环城路建设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二十九)》,同意将箱涵南侧6栋民房纳入征迁。石井村委会的《情况说明》称,因各种原因,案涉房屋后来没有列入征迁红线图。陈代忠在村两委及老人会的动员下,同意将案涉房屋拆除,所以石井村村委会雇请施工队于2018年7月7日拆除了案涉房屋。石井村委会还称,目前由于陈代忠又说不同意拆除,石井村委会因无强制力,其房屋东侧的剩余部分至今未拆,原准备修建的村里连接环城路的水泥路无法修建。而陈代忠则表示,从未同意任何人拆除其祖屋。福建高院在裁定书中称,在调查中,福清市政府否认在征地批复后将被上诉人的案涉房屋纳入征迁范围。从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提供的现场拆除照片和视频看,拆除现场仅有两名施工人员,施工现场平稳。两上诉人主张其没有实施也没有委托他人实施拆除案涉房屋,其不知施工人员的身份。福建高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就拆除的原因及强制力分析,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房屋不属于行政征迁范围,涉案拆除行为系由石井村委会实施,其并未实施拆除的理由成立,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至于被上诉人与村委会间的纠纷,相关当事人应另行寻求救济。故作出上述二审裁定。最高检提出抗诉,最高法决定提审陈代忠不服,向最高法提出申诉。202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了陈代忠的再审申请。最高法决定提审该案。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陈代忠以其祖遗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由提起诉讼。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涉案房屋并未被列入征迁红线范围内;因修路需要,在村两委和老人会的动员下,陈代忠同意拆除,村委会雇人将一间堆放杂物的房屋及陈代忠与他人共有的厅拆除后,其又反悔,故剩余部分至今未拆除。最高法认为,从前述情况看,涉案房屋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代忠的起诉并无不当。陈代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后,陈代忠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检察院答复称:关于陈代忠诉福清市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检察监督案,本院经审查已于2023年11月23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检抗诉通知书。 受访者 供图2024年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针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9月14日,陈代忠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书中称,最高检提出抗诉后,最高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790号行政裁定的执行。裁定书中称,最高法经审查认为,福清市环城路指挥部作出的《会议纪要》与案涉房屋在同一祖厝的陈友明等户与玉屏街道办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以及玉屏街道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有可能证明,《会议纪要》同意将陈代忠户的案涉房屋列入征迁范围,玉屏街道办受福清市政府委托,在对会议纪要涉及石井村6座房屋实施征收过程中,将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根据新证据,二审裁定可能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问题。“收到这个裁定非常欣喜和欣慰,接下来我们就等待法院的公平公正的裁判。”陈代忠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峰表示。
谢俊颖(记者 杨子翔)09月21日,侵仙宾礁菲船4船员被抬下船
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9月15日,有网友发视频称,14日在甘肃天水羲皇大道西路,一女孩掉进路边窨井,路人用梯子救人,孩子父亲担心责任划分不清阻拦施救,称应该先报警。15日,知情人对极目新闻记者称,孩子父亲估计是为保留证据或担心造成二次伤害,最终路人先录下视频后,将孩子救起送医。孩子掉进路边井(视频截图)15日,一名知情人士对极目新闻记者称,14日上午一名女孩路过天水羲皇大道西路,掉入路边窨井里,附近商户拿来梯子欲救孩子,遭到孩子父亲的阻拦。一位参与施救的人员称,孩子父亲起初阻拦施救,执意要先报警等警察到场,估计是担心后续难以进行责任划分,也可能是怕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最终,在路人的劝说下,众人先录制视频保留证据,后将孩子救了起来,孩子被其父送往医院救治,“我不了解后续处置情况及孩子的伤情。”图为事发现场(视频截图)记者尝试联系孩子父亲了解情况未果。上述施救者称,路人是出于好心救人,孩子的父亲本意也是想救孩子。希望网友理性看待此事。事发地一名商户表示,多年来羲皇大道上的基础设施并未完善,路边窨井维修不久井盖丢了,没有围挡和警示牌,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该重视。上述施救者表示,事发后窨井维修工作已开展,并设置了围挡。辖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称,将向该局市政部门了解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天水市住建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羲皇大道上的基础设施虽有不完善之处,但不提倡孩子父亲“阻拦施救先报警”的做法,他们理解孩子父亲的心情。孩子遇险,第一时间应该先救孩子,同步报警求助,再联系相关部门找到责任方。该工作人员建议,孩子家长后续可联系市、区住建局,对接市政部门,进行处置。(来源:极目新闻)延伸阅读地面坍塌女子坠入11米深坑 亲属:手机被人捡走近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一处堆放建筑材料的地面突然坍塌,一名女子坠入11米深坑。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9月13日,受伤女子的亲属称,伤者已做完开颅手术,目前还未苏醒。事故发生时,伤者遗失了手机,因手机有重要资料,亲属希望拾得者能归还。消防人员营救被困女子据华商报大风新闻,网上一段3分20秒视频显示,一个堆放着木材的地方地面有一个圆弧形的洞,下面是一个竖井,井底躺着一名女子。一辆大型吊车将一名背着氧气瓶戴着氧气罩的消防救援人员和救援设备缓缓放进井里,在井上多名消防救援人员配合下,井底那名女子被救了上来,随后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被救女子的丈夫王先生称,事发现场是他们租来做建材生意的地方,主要经营建筑模板。妻子是达州当地人,平时在场区帮他打理生意,当天她在清理堆码模板时发生意外。他说,他们根本不知道那里有洞,事发当时妻子在接电话,脚下突然坍塌出现一个大洞。“她是9月10日上午8:44左右掉下去的,我是当天上午9:31发现的,于是马上拨打119求救。”接到报警后,救援队迅速赶到现场展开营救。救援队观察现场发现,那个洞深约11米,周围呈凹陷状,呈反C形,随时有继续坍塌的可能。于是救援人员对被困女子进行通风增氧,及时给她补充水分,还请来随车吊和大型挖掘机救援。一名救援人员表示,他下到井底时看到那名女子右手明显骨折,脸上有一个十字型伤口。救援队通过多功能担架利用随车吊往上升将她救起,“当天天气炎热,救援人员花了1个半小时才成功救上来。”图为救援现场据了解,坠井女子36岁,获救后,她被120救护车送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医院救治。做完开颅手术后,该女子被送到ICU进一步救治。一名亲属称,事发时该女子正在接电话,坠入那个深井的瞬间手机摔了出去,后来通过监控发现被一名男子捡走。手机里面有非常重要的电话号码等资料,亲属们多次联系该男子希望归还,开始打电话对方不接,后来接通后被挂断,至今一直没有归还,“我们的意思是手机可以送给他,但里面的珍贵资料希望能让我们拷出来。”通川区复兴镇政府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高度重视,该女子已脱离生命危险,地面为何突然塌陷深洞事发原因目前尚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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