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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2024年1月24日15时22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52.84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涉事房主违法违规改变商住综合楼地下一层用途用作出租经营,冷库建设施工单位违规建设冷库时起火,涉事建筑先天存在防火分隔重大缺陷,教育培训机构和宾馆违规经营,属地有关部门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失职缺位,地方党委政府安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这是近期发生的又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责,进行深刻反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强总理等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强总理要求,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也派员参加了相关工作。同时,邀请建筑、消防、冷库和静电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询问谈话、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试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涉事房主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法违规建设冷库,施工作业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易燃气体局部积聚达到可燃条件,在挤塑板上铺设塑料薄膜时产生静电放电点燃积聚的易燃气体,迅即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地下一层与一层共用的疏散楼梯防火分隔缺失,烟气快速蔓延至二层;位于二层的博弈教育教室外安装了防盗网和广告牌,正在培训的学生无法及时有效逃生,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调查发现,丰华地产、新余设计院、赣新建筑公司、正大监理公司在涉事建筑建设,丰华地产在人防工程报审报监,佰烩香批发部、凝霜制冷公司在地下一层冷库建设、施工,涉事房主、博弈教育、聚馨源宾馆在涉事建筑出租、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规划建设源头失守、排查整顿不力、监管制度有漏洞、消防验收检查走形式、专项整治走过场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缺失等问题。
调查组按规定将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只有消除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才能把“两个至上”落到实处;只有深刻吸取教训,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只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才能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只有盯紧基层末梢,才能防止小问题酿成大事故;只有提高应急能力素质,才能关键时刻安全避险。同时,提出五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要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要 加强冷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强化多业态混合经营等重点场所安全管理;要认真扎实开展治本攻坚深化专项整治;要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3名中管干部被问责,10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捕
责任编辑:江钰涵
许韵福(记者 吴彦君)09月22日,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一审判决之后,蔡东(化名)从光鲜体面的退休干部,变成了非法持枪的罪犯。他曾因驻村扶贫工作、见义勇为救人事迹,多次被表彰和报道。退休前,他是孝感市大悟县某机关党委副书记。2023年2月19日,蔡东退休的前一周,大悟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其立案侦查。前不久,蔡东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判决书显示,2011年,蔡东以父亲承包的农场遭受野猪侵害为由,更改户籍、按照当时政策申领持枪证,并配购一支双管猎枪、500发子弹;次年,孝感市公安局清查不符合持枪条件人员,蔡东指使堂弟申请持枪证,并将这支猎枪过户给堂弟,但蔡东实际掌控这支猎枪;2014年,蔡东两次将猎枪借给朋友李某打猎;2019年,李某因涉黑案件落网后,多次举报蔡东非法持枪。近日,封面新闻记者对该起案件进行了走访。事件经过:税务干部改户籍申领持枪证,为躲清查将枪过户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蔡东明知公职人员不符合持枪条件,编造自己大悟县阳平镇村民身份,以农作物受野猪影响严重的谎言,向大悟县公安局申请持枪证,并配购双管猎枪一支、子弹500发。2012年4月,孝感市公安局对大悟县民用枪支专项检查,发现蔡东不符合持枪条件。为继续持有枪支,蔡东指使堂弟蔡西(化名)向大悟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持枪证,并将枪支转让过户给蔡西。2013年1月,办理上述手续后,蔡西将枪支、子弹交予蔡东实际持有、使用。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蔡东指使他人,分别到自己车库及其父亲(2021年去世)所承包的农庄取走子弹和猎枪,送交给李刚(已判刑)等人狩猎使用。涉案猎枪(受访者供图)蔡东对此辩解称,申请持枪是为了帮年迈的父亲驱逐野猪,他对户籍被转到阳平镇的事项不知情,是大悟县公安机关办理的相关手续,自己并未虚构申领材料办理持枪证;猎枪过户后他未实际持有和使用,李某向他的父亲借枪被拒后,他只是作为中间人帮忙借枪。但在近日的采访中,蔡东却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当年他户籍所在的乡镇不属于批准的狩猎区,县治安大队得人告知他阳平镇有持枪指标,经他同意后,公安机关给他办理的户口迁移,之后让他填写了持枪申请表,他由此通过审批程序获得持枪证,并配购一支双管猎枪和500发子弹。对于上述说法,封面新闻记者未得到相关方证实。蔡东父亲存放猎枪的房间(受访者供图)2012年4月,孝感市公安局针对大悟县民用枪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清查,并列出一份不符合持枪条件的名单,蔡东名列其中。蔡东承认,他知道公职人员不能持枪。考虑到父亲的农场确实需要驱赶野猪,“为了保住这支枪,我让堂弟以护农名义申请持枪证,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把枪过户到他名下了。”法庭控辩:猎枪实控人成争议,两次外借枪支时间又是何时?2013年底,蔡东经人介绍与商人李某成为朋友,对方多次到蔡东父亲的农场游玩、聚餐。2014年底,李某电话中向蔡东借猎枪打猎,蔡东称猎枪按要求上缴年审尚未领回,拒绝了李某。随后,蔡东忘记挂断电话,与妻子评价李某人品,被电话中的李某听到,两人发生口角后闹翻。2019年,李某因涉黑案件落网,多次举报蔡东非法持枪。判决书显示,李某称在2014年下半年之后,曾多次找蔡东借枪打猎,并有其他人参与。但在其他人的证人证言中,大部分人对借枪事宜给予否认。蔡东接受警方调查时供述,他在2014年8月和10月曾两次将涉案猎枪借给李某。前一次是在父亲的农场里,三人乘车在农场转悠,从车里对着鸟类射击,之后将枪放回父亲的房间;后一次是李某向蔡父借枪被拒,之后蔡东安排堂弟分别从父亲和他的家中取走枪支、子弹,送交给李某打猎使用。然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和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蔡东又对上述两次借枪的时间表示否认。蔡东称,按照枪支管理规定,民间枪支每年的五一之前要上缴公安机关,十一之后再发放,入库、出库均由县治安大队人员登记入册。“时间太久了,具体借枪的时间记不清。但根据管理规定,5月1日和和10月1日之间,枪支不可能在外边。”蔡西在证人证言中表示,2013年初枪支过户到他名下后,过了二十多天就被蔡东取走,之后几年,他曾按治安大队要求送枪支年审,其他时间枪支都不在他手中。蔡东向法官表示,枪支过户后一直放在他父亲的农场,每年上缴、年审和领取,是他父亲和堂弟蔡西经办,自己并未实际持有这支猎枪;2014年猎枪入库后,他和堂弟蔡西都未去领取过,当年5月份之后使用枪支的事实不能成立。在案资料显示,大悟县公安局调查认定,2013年至2014年期间涉案猎枪的实际持有人为蔡东,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则由蔡东的父亲领取和使用,直到2017年1月被收回未再发放;枪支管理相关档案中,只发现有2016年、2017年蔡西名下的猎枪入库登记,未发现其它时间领取发放、上交回收枪支、弹药的登记资料。大悟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反驳了蔡东的辩解,图为法槌 资料图法庭判决:申领持枪证程序合法不影响非法持枪实质,一审获刑8个月蔡东称,2013年之前他是凭借持枪证使用猎枪,孝感市公安局督办清查时,39名被列入不符合持枪条件的持证人员,都未被认定为非法持枪,也未受处罚,只要求立即回收枪支并取消持枪资格。蔡东的辩护人、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满庆祝表示,蔡东坚称在2014年清明前上缴枪支,后未再接触枪支;公安机关调查认定,2015年至2017年枪支领取、使用人是蔡东的父亲;而枪支管理档案中,只有2016年、2017年登记为蔡西的枪支入库登记,其他记录缺失。“这导致很多情况无法通过证据证明,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在2014年五一之后持有、使用过这支猎枪。”对于2011年通过更改户籍途径申请持枪,以及2014年五一之前使用、外借枪支的行为,蔡东表示认罚。“李某是2019年7月举报我非法持枪,距离2014年已经超过5年,过了追诉期。当年,大悟县公安局曾作出调查结论,也是非法持枪证据不足。”对于蔡东的辩解,大悟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给予反驳。法庭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及证人证言,蔡东明知是在虚构申领枪支材料情况下办理的持枪证并配购枪支弹药,虚构的材料是否由本人自主办理,并不影响非法持有枪支事实的认定,程序的合法不能对抗非法的实质;孝感市公安局开展枪支管理的督查工作,不涉及对持枪行为的性质认定,不能将当时处理情况作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枪支系被告人蔡东父亲持有和使用;蔡东的犯罪行为,从检举揭发提交线索开始一直处于侦查办理中,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蔡东在案件审理中,称枪支转让后未实际持有、使用过,出借枪支其仅为中间人,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无认罪悔罪表现;蔡东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并擅自出借给不具备持枪资格人员使用,会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法庭认为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由此,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定蔡东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许韵福(记者 邓念珊)09月22日,种植户被迫将即将收获的作物铲除 图据受访者红星新闻记者丨钟梦哲 罗梦婕林地系“万里大造林”涉案林地有文件显示允许“林间兼种”东风镇多名租赁林地的村民,都是从当地承包大户刘成龙(化名)处租赁的。9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刘成龙。他表示,租地一事属实,租户种植的谷子被铲一事他也知晓。“但这事我们双方都是受害者。”刘成龙手中所有的林地,为“万里大造林”的涉案地块,该案系2004年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向购买人承诺“高回报零风险”等手段,总计向社会销售林地45万多亩,非法吸纳公众资金13亿元。在涉案人员被绳之以法后,关于涉案林地的处置未能完全有效解决。刘成龙手中的土地是他向兴安盟森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称森泽农业”)处承包,而森泽农业又是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得来。森泽农业“万里大造林”涉案林地变卖确认书 受访者提供红星新闻获得了森泽农业29份“变卖成交确认书”,显示森泽农业购买“万里大造林”涉案6万多亩林木、林地经营权。刘成龙提供了他和森泽农业的林地木材销售合同显示,他和合伙人共同购买了森泽农业6万多亩林地林木,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因为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那份文件,允许林间兼种,所以我才向森泽农业承包土地。”刘成龙说,按照政策将涉案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完后,是可以在林间兼种三年。2024年,东风镇多位在刘成龙手里租赁这些林地,本以为可以林间兼种的村民,没想到却在今年8月份收到要求铲除所种谷子的通知。刘成龙所说的六部门联合文件,为2021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万里大造林”案件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厅联合发布内党政法通字〔2021〕46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万里大造林”案件善后处置中七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红星新闻记者查阅该文件,其中第五条规定了林间兼种的要求:关于间作矮秆作物问题,在确保初植密度和造林成活率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可采取“两行一带”配置方式造林,乔木林的带间距不超过8米,灌木林的带间距不超过5米。“两行一带”造林,在不影响新造林地郁闭成林、不影响林木生长的情况下,两林带之间可以间种矮秆豆类作物,但林带两侧均必须保留各不低于1米的保护带,保护带范围内不得种植农作物。造林三年后必须停止间作。种植户称播种时未遭到阻拦谷子快成熟时却被迫铲除东风镇种植户常庆(化名)从刘成龙手里租赁了约3000亩林地,9月14日,其家人向红星新闻提供了和刘成龙签署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内约定了土地性质为林地,常庆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机关、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等政策性文件要求;林地也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使用。今年春天,常庆一家在租种的林地散上谷子,5月29日,常庆被警方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拘留。他家所种植的谷子到8月份已有长势,如果顺利的话,在今年9月底左右就能收割。之后常庆家人收到通知,需要将林间兼种的谷子铲除。开鲁县东风镇部分涉事林地上被铲除的谷子8月22日,常庆家人把拖拉机开进田地,将还有一月就要成熟的谷子铲除。现场的视频显示,随着轰隆隆的声响,拖拉机所过之处一片片谷子倒下被铲除,即将丰收的庄稼在顷刻之间结束了生长。8月29日,常庆家人在缴纳了保释金后,常庆终得回家。9月14日,东风镇另一种植户李小仙(化名)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她家从当地刘成龙手里租赁了约2000亩林地。“那你说不让耕种,咱们当初真金白银去租那玩意干啥,让耕种所以我们才租的。”李小仙说,她丈夫也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拘留,至今未能取保候审。“让种谷子、豆子,我们才种的,这些年也没经历过种地犯法这事。”李小仙告诉红星新闻,有的庄稼马上成熟也被毁掉。“地里有镇政府派的人24小时看着,不让你侍弄,不让你经营。我们家谷子是8月20日左右到9月2日最后铲的,实在是不铲不行。”9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前往开鲁县东风镇约见种植户常庆和李小仙,但对方都婉拒了记者采访。在当地一名村民的带领下,红星新闻记者来到部分涉事林地。刚踏入田边就可清晰地看到倒伏在一旁的谷子,肉眼可见谷子颗粒饱满,而再往田间深处走去,只剩下被铲除的谷子根部,光秃秃的一片连着一片。在入林口,红星新闻记者还见到了在此处值守的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从今年开始这里啥都种不了。”记者询问那为何还有土地上种着谷子,但是却被铲除?工作人员表示:“那些全是违法的。”至于违法原因他们不清楚,需要去问镇政府。开鲁县东风镇部分涉事林地上谷子被铲除完毕因政策调整“林间兼种”被叫停当地与刘成龙正协商后续处理9月20日上午,开鲁县林业局、开鲁县森林公安局环食药监大队主要负责人接受了红星新闻记者的采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表示,部分种植户反映依据的内党政法通字〔2021〕46号文件中,确有允许承包户采用林间兼种的规定。但是“万里大造林”涉案林地绝大多数处于科尔沁沙地,为了加强防沙治理工作,202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万里大造林”案件善后处置工作办公室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又发布了内万里办通字〔2023〕39号《“万里大造林”案涉案林地林木(第三标段)采伐更新造林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红星新闻获取了该方案全文,其中在第一条整改要求中规定:“对截至今年(2023年)6月底前已经采伐林木但尚未更新造林的……全面停止林粮、林草、林药等间作模式。”而且在第二条整改措施中,要求“凡今年6月底之前已经实施林粮(林草、林药)间作的更新造林地块,2024年必须全面禁止间种花生、谷子、红干椒等作物”。《“万里大造林”案涉案林地林木(第三标段)采伐更新造林存在问题整改方案》(部分)截图当天,红星新闻还获得今年3月28日,通辽市人民政府下发的通政办发〔2024〕12号文件,明确提出“全面停止‘林粮’兼作模式”,“严禁种植任何粮油作物,包括豆类、谷类等”。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开鲁县今年3月发布《林下经济工作实施方案》,其中也要求“万里大造林”涉案采伐地块,需要按该案善后处置工作办公室相关文件执行。“刘成龙所购买的林地是2023年6月之前采伐,7月之后种植新树,分包后种植户种的又都是禁止种植的谷子,无论是时间节点还是种植要求,都是不符合自治区、市、县的法规政策。”开鲁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说。但无法否认的是,此事的确是因前后政策变化所引起的一系列矛盾,作为县级政府职能部门,上级的政策开鲁县只得执行。对于给刘成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林业局主要负责人称,开鲁县多位领导曾和刘成龙一起前往自治区协调此问题。“但最终上级还是认为应按照内万里办通字〔2023〕39号文件执行,政策不能再变动了,由我们自己协调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如果刘老板(刘成龙)通过法律起诉,败诉让我们赔多少钱我们认赔,或者说我们双方坐下来一起协商,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弥补他的损失。”林业局主要负责人说。一种植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刑事拘留,后保释回家 受访者提供对于部分曾经因此事被刑拘的种植户,开鲁县公安局环食药监大队主要负责人回应称,涉案种植户耕种土地性质属于林地,耕种已经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法律。“而且他们涉案数量都比较大,按照刑法第342条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从没要求种植户将谷子铲除。“案件办理期间嫌疑人家属告知我们,为了认罪悔罪已将谷子自行铲除。我们和检察院沟通后,根据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取保候审。后期我们还会依法办案,将案件提交检察院提起诉讼。”对于种植户自行铲除的谷子,开鲁县公安局环食药监大队主要负责人称,种植户涉及的案件属于刑事性质,这些谷子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违法所得。“我们也不能说给他们罚款交钱了事,然后让他们继续种植,这样的话就属于以罚代刑,那么做就属于我们公安机关违法了。”对于为何早前已经下发内万里办通字〔2023〕39号文件,要求全面停止林间间作,但今年春天种植户仍然将谷子种下,直到8月镇政府才派人阻止?开鲁县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在此事有疏漏的工作人员,后期会依纪依规处理。(来源:红星新闻)
9月18日,王红珍(化名)收到了山东滨州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因不服女儿李璐(化名)被判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结果,她此前向滨州中院提起申诉。王红珍申诉已获受理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涉案视频截图此外,法院还认定,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犯侵犯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二审期间,李璐始终不认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王红珍申诉称,李璐认为受到刘某某言语侮辱,提出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其没有以威胁或要挟方式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目前其申诉已获滨州中院受理。被控敲诈等罪获刑生于1987年的李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2018年底,李璐回到老家滨州阳信县。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一案未被立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其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红珍称,此后李璐就阳信县公安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审(上)、二审(下)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家属申诉已获受理李璐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先后延长审理期限四次。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滨州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滨州中院认为,李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李璐罪名及刑期的判罚。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目前,滨州中院已对王红珍的申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当天,王红珍收到了滨州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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